歐洲《單一專利》─ 簡要概述

若發明人希望在歐洲保護他的發明,可以分別向所欲受到保護的國家專利局逐一申請國家專利,或是向歐專局提出歐洲專利申請。向歐專局提出歐洲專利申請的好處是,申請人可以避免在申請階段就必需先將說明書翻譯成該國的官方語言以進行審查程式,再分別回復每一申請國專利局的審查報告。就分別申請國家專利而言,除了需要面對各國複雜的申請程式外,申請人也需要考慮小眾語言所需的高昂翻譯費,不但翻譯品質難以控制,甚至因語言障礙而無法理解授權範圍。再者,不僅各國申請週期長短不一,審查標準也不一致。尤其是,若未能在優先權期限內提出申請,日後便無法在該國得到保護。通過向歐專局提出歐洲專利申請可以解決上述問題,除了可以大幅降低所需成本外,歐洲專利允許申請人有充足的時間決定欲受到保護的國家。

依照歐洲專利申請程式,在審查期間需要繳納指定國費,但歐洲專利並非在授權後自動在所有指定國取得專利權,申請人必需再在到欲受到保護的各個國家逐一辦理生效程式,並且日後需要分別向生效國專利局繳納年費才能維持專利權。生效程式根據不同國家的法令要求,以及生效國家數量的不同,會產生繁瑣的程式而導致高昂的直接和間接成本,其中包括翻譯成本,生效的官費,日後年費繳納,和相關的代理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