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單一專利》─ 單一效力請求

首先,申請人在向歐專局辦理登記《單一效力請求》(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之前,該歐洲專利申請必須先取得授權。不管是單一專利,或是現今的傳統歐洲專利,歐洲專利在前期申請的流程都是一樣的,需依據歐洲專利公約而提出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程式,在歐專局同意授權後辦理領證。簡單的說,歐洲專利的申請程式只有一個,當歐洲專利授權後,申請人可以依據需求辦理傳統生效程式,或請求單一效力。關於單一專利和傳統歐洲專利的區別,您也可以參閱以下內容

《單一專利》– 簡要概述
此外,在所有參與成員國中授權的權利要求應為同一組,且不能撤回二十五個參與國中任何一個國家的指定,以上二者缺一不可,否則將失去獲得單一專利的可能性。

翻譯過渡期 單一專利是為了讓所有權人能以最低的費用,以簡化程式在最多國家得到保護,因此說明書翻譯的要求不應該成為絆腳石,日後取得單一專利效力將無需再另外提交任一歐盟官方語言全文翻譯。在自動翻譯軟體達到理想的翻譯成果之前,歐盟理事會設置了一個預計六到十二年的過渡期。在這段期間,根據歐盟條例第 1260/2012號, 6(1) 條,目前單一效力請求仍需包含歐洲專利說明書全文的另一歐盟官方語言翻譯,具體說明如下:

 若程式語言為法語或德語,需將歐洲專利說明書全文翻譯為英文;或者
 若程式語言為英語,則需將歐洲專利說明書全文翻譯成任一歐盟參與國的官方語言。

例如,若歐盟參與國申請人的優先權案說明書為任一歐盟語言,在申請歐洲專利時已經將說明書翻譯成英文,並以英文作為程式語言,那他們可以把之前以歐盟語言撰寫的優先權案說明書修改為和授權文本一致,就此提交歐專局所要求的任一歐盟參與國官方語言說明書翻譯,如此操作所需的成本相當低。

關於非歐盟申請人,比如中國申請人,他們可以把已授權的英文說明書翻譯成法文,或德文。因為歐洲專利在辦理領證程式時,權利要求的部分已經翻譯成程式語言外的另兩種歐專局官方語言了,以此操作可以大幅降低所需費用。在提出單一效力請求時,這些材料可以重複使用,以便降低成本。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翻譯文本僅供參考用,而沒有法律效力,專利權人也不應提交品質不佳的軟體自動翻譯文本。

提出單一專利請求期限

根據單一專利保護的細則(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簡稱UPR)第 5(1) 條的規定,若欲取得單一專利,在歐洲專利授權後,專利權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正式向歐洲專利局提交《單一效力請求》(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該請求必須在歐洲專利授權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該期限無法延期。 恢復權利 若專利所有權人在歐洲專利授權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請求單一專利效力,但該請求不符合行政程式,歐專局會發出補正通知給申請人,並要求在一個月內提供所要求的材料。該期限除了無法延期外,若錯過了期限,也無法提出恢復權利的要求。

若未在歐洲專利授權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單一專利效力請求,所有權人便失去了提出單一專利效力請求的權利。若所有權人仍然希望可以享有單一專利的效力,需在上述一個月期限到期後的二個月內向歐專局提出恢復權利的請求,以及繳納相關官費,同時還必須在該期限內提出單一專利效力請求。恢復權利所需條件和被撤銷的歐洲專利申請一樣,不管是代理人,或是專利所有權人都需符合應盡責任的要求,歐專局才會同意恢復權利請求。 由於單一專利效力和傳統專利制度是並行的,因此即使錯過了在一個月內提出單一專利請求的期限,所有權人仍然可以在歐洲專利公佈授權的三個月內以傳統專利方式辦理生效。